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關於多元成家,你了解多少?

清晨5:52 Posted by Unknown ,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推出「多元成家」的概念你知道多少?

什麼是家庭,怎樣才算一個家?

一紙結婚證書、互訂終身儀式、買間房子,還是生兒育女?

 

 

「多元成家」分為三個制度:「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

 

其中目前一讀付委的是「婚姻平權」,主要是將民法中婚姻與家庭的性別要件中立化(例如: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此舉似乎僅為了讓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更積極的意義,則是去除婚姻中的性別要件,使多元性別者可以自由進入婚姻,不需要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徹底去除性別二元對立的概念才有可能解決跨性者所遭遇的壓迫處境。

 

詳細民法修正處

 

剩下兩制度並沒有在這次一讀付委的範圍,如果是反對其他兩點可以分開來討論,不要因為討厭紅蘿蔔就對花椰菜說你很難吃。所以,現在立法院要三讀通過的只是要不要給同志結婚,而沒有其他部分。

 

如果你只是想知道現在立法院在審查的法條那就只要讀到這,如果你支持同志婚姻就不要看到其他兩點來反對第一點,因為這樣就跟你討厭紅蘿蔔但對著花椰菜說你很難吃一樣。

 

----------------------------------------------------補充範圍---------------------------------------------------

至於,以下要談的不在這次修法範圍,只是補充(補充的意思就像老師說的一樣,是不會考的內容!!!!!!所以這次修法也不用考慮到以下兩種法案)

 

第二:「伴侶制度」是讓兩個互相有感覺想互相照顧的"人"締結契約成為伴侶,只要是兩個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限性別,就可以在思慮周全後簽訂伴侶契約,結成一家;而且,為了因應社會上多元家庭的需求,伴侶制度比婚姻更強調彈性,以及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

 

所以不會有什麼"人獸交"之類的事出現,因為對象是"人",而很多人說:這樣對方要離開我就離開,我都沒有什麼保障,那你認為強迫一個不愛你、不想照顧你的人在你身邊,這不是「變態」嗎?

 

且成為伴侶後,並不會在身分證上的配偶欄印上對方名字,而是而外發「伴侶證」,台灣社會對同性戀仍普遍存在偏見與歧視,日常生活卻處處需要出示身份證明,例如: 應徵工作、銀行開戶、辦理各種行政申請事宜,甚至連唱KTV 都得讓櫃台登記,在社會的恐同意識尚未徹底根除之前,在任何公開場合揭露個人的性傾向隱私仍可能導致被歧視的不利效果,因此讓人民自行決定何時要出示此證明,可以因應伴侶在日常生活相互代理須表明身分的需要,並將何時要公開身分的決定權交還給人民。

 

 

為什麼需要有伴侶制度?

在「同居人就在你身邊」問卷調查,回收有效問卷5887 份,其中有高達83%的人表示身邊有人同居,若只看異性戀樣本,有同居經驗的人超過三分之一,最長的同居經驗高達11 年,平均最長的同居經驗也都將近3年。顯示有非常多的異性戀已經把同居視為組織家庭的方式之一,對他們來說,婚姻不見得是最適合的選擇,而可能是不得已的選擇, 因為也沒有其他的成家選項。

 

締結的伴侶契約

 

在契約中你可以決定如何使用你的金錢、你要在這個家中負責什麼事、共同支出要負責多少,所有的事情都是經由協議的,絕對沒有電視上爸爸翹著二郎腿而媽媽在拖地的場景。

 

在伴侶制度的法定財產制是「分別財產制」,兩人最後分開並不會因為某一人賺了比較多錢而對方可以要求支付,但如果是結婚就不一樣,例如:如果甲方結婚後財產增加100 萬,乙方財產增加300 萬,則甲方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100 萬。之所以這樣規定,結婚後,兩個人就是命運共同體,無論收入差距為何,兩人都應當財務共享。

 

伴侶制度Q&A

 

第三:「家屬制度」是給予台灣邁入高齡化一個準備,如果對方另一半已經離世,自己成為獨居老人而又沒有子女可以照顧他,剛好隔壁住的也是獨居老人,且認識夠久希望可以獲得法律上的保障,那家屬制度是他們很好的選擇。

 

且現行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意思就是,現在民法早就承認住在一起夠久的人就可以成為家屬,只是無法登記成為「家屬」只能登記為「寄居」,也就是說,理論上現行法雖可將非親屬關係而同居者視為家屬,但實務上幾乎無法操作,所以此次修法只是要強化這個概念。

 

 

許多反對者,企圖塑造且強調很多「性慾」,然而性慾在馬斯洛(Maslow)的「需求層次理論」中被分類為:生理的需求(身體基本需求),意味著它與呼吸、喝水一樣自然,你會認為呼吸、喝水很噁心嗎?那就要想想性慾之餘這些,只不過是最基本的生存元素而已,不然你怎麼出生?

 

難道多人家屬就會是跟做愛掛勾?我們對於愛的定義就只有做愛?難道在大家的想像下家庭只有性?你會想跟你的家人做愛嗎?

當然有些人可能,所以才有「刑法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你是反對第三項「家屬制度」的人,應該連現行的法條都反對,因為現行民法第1123條第3項就已經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或許,你可能反對「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任何一個制度,但我要告訴你的是:如果你不喜歡這個制度,可以不要去戶政事務所跟別人登記成為伴侶、配偶、家屬,但是你不可以剝奪別人想要從法律上獲得保障與心靈上有被照顧的感覺。

 

最後,希望大家不要把「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搞混,因為補充的部分不會考,可以跳過不要看;現在立法院一讀通過的是「婚姻平權」,給同志一個結婚的機會。

 

Einstein:It is harder to crack a prejudice than an atom. 

(愛因斯坦:要打破人的偏見比崩解一個原子還難)


不過我們只能盡力掃除誤會,讀完這篇你也應該知道不要對花椰菜說胡蘿蔔難吃了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