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憲政危機:從人民角度說直白一點就是:人民痛恨的官員不必下台(例如馬、江),民意谷底的政策照樣推動(核四、服貿)。

↑行政、立法相互監督
制度上,台灣屬於雙首長制。也就是民選總統(行政最高首長)決定行政院長(閣揆),再基於行政、立法分立的原則,由民選的代議士組成的國會監督行政機關。這原本是行政、立法分立之下的好處,但台灣現在國會的代議士過半數為中國國民黨籍而議長王金平先生也是中國國民黨籍。看起來不會有任何問題,但當國會議長為不分區立委(註2),其中不分區立委黨籍被撤銷就消失立委身分,議長消失立委身分也就被踢出國會,相同的不分區立委也是。
而這項缺失讓我們的馬英九總統身兼中國國民黨黨主席,又以黨紀方式脅迫黨籍立委,任何總統(行政)想通過的法案都可以直接通過,如此一來總統除了代表行政權外,他還進一步控制與操控立法權,造成台灣行政權與立法權無法分立,產生行政、立法站在同一方的情況。
註2:不分區立委:台灣的國會代議士稱為立法委員,簡稱立委。其中立委又分為:區域立委(73席)、不分區立委(34席)與山地、平地原住民立委(各3席),總共113席。
通常,國外遇到此狀況可依照人民參政權(註3)來進行奪回權力的處理,其中現在人民可以使用的是參政權中的罷免權。像現在台灣遇到總統民調低迷,想推動民意谷底的政策(核四、服貿),我們就可以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來罷免總統。
註3:人民參政權:又稱為公民權,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權利。
但,總統罷免案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在現在台灣朝野政黨壁壘分明的狀況之下,執政黨立委勢必與總統站在同一邊、在野黨立委則站在反對總統的一邊,而兩方人馬數量相當,要達到三分之二立委贊同罷免總統,可說相當困難,更何況目前台灣的國會執政黨代議士過半數。然而,在立院無法通過罷免總統,可是民意卻不見得是如此,當代表全民公投決定是否罷免總統時,或許可以通過過半數的罷免門檻。如果今天民眾已經有超過半數的民意支持罷免總統,卻有三分之二減一的立委贊成罷免總統,然而因為少了一票無法成功提案,這樣到底要聽直接民意還是代議的民意?我們因為制度設計的矛盾,居然導致了由代議制度否決了直接民意的荒謬情形。
我們舉一個最簡單的一種例子來看,今天你委託了一家公司幫你做一件事情,然而過了一陣子後你發現不滿意,想要換掉這家公司時,法律卻明定:「你必須透過你的意志代表人才能夠來進行更換的動作」,這不是很荒謬嗎?
今天我們人民可以直接選舉產生里長、鄉鎮市長、縣市長、總統,也可以直接罷免里長、鄉鎮市長、縣市長,但是,為什麼唯讀要罷免總統時,必須要藉由立委之手來發動呢?更離譜的是,立委通過罷免總統的提案門檻居然比全民複決的過半數還要高。
(節錄)
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罷免案需先經立法機構的這個門檻,因此公民並沒有直接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權利。這是制度上剝奪人民「直接」的參政權,造成民調低迷的總統不懼怕公民,再加上國會裡中國國民黨黨籍委員過半數,總統同時擔任中國國民黨主席可有效以黨紀控制立法委員,保證總統任期必定可以做完不必懼怕人民的反抗聲。
再者,行政院長並非人民所選無民意基礎,在總統發生重大事件或者總統認為行政院長不願意成為打手時,就可以直接撤換行政院長。這造成總統有權無責,而行政院長卻有責無權。
許多人想,既然罷免總統不可行,我們可以從罷免代議士著手。
罷免國會代議士程序概要:
(1)徵求選區內2%選舉人同意「提議罷免」,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2)連署罷免,目標:選區內13%選舉人
說明:「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3)罷免案投票,目標:1/2選舉人投票,1/2有效票
說明:「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經上次罷免吳育昇(BMW)活動後,可發現此制度讓代議士可以高枕無憂,由於發起罷免的為公民團體,並無法像政黨一樣有金源支持,人數無法有效動員。又因為法律上規定「罷免不得宣傳,否則處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所以媒體上幾乎無法有效傳遞訊息。
要解決以上憲政問題,可以經由下列幾點:
(1)立法禁止總統兼任黨主席,避免憲政紊亂造成現在的憲政危機。
(2)應將總統罷免權還於公民,讓公民可以直接對總統監督。
(3)罷免制度的比例不應為「選區內選舉人」的比例,應為上屆「有履行選舉權之選舉人」。(意思就是上屆投票率只有78%,就以78%的選舉人當成基數,以此基數的2%提議、13%連署、50%投票。如此可以將原本制度認為不站出來投票的人是不想罷免的疑慮排除。)
(4)修改「罷免不得宣傳,否則處罰」的法令,選舉可以宣傳、罷免不得宣傳,如此是代議士自己為自己設立一個保障條款,應當修除。
(5)取消公投法設立50%的領票數門檻,不投票不代表不支持該公投題目。
(6)最後一點,為了使國會回歸民意,應把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並立制改為聯立制,如此一來國會才可較貼近全國民意。

↑上屆立委選舉─聯立制與並立制比較,聯立制較能貼近民意。